公司名称获得注册并不表示该名称受到保护,也不表示该名称不会遭其他人反对。如其后有侵犯知识产权的申索提出,该公司不能以名称已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作为免责辩护
在某些情况下,其他法例已对公司名称中采用某些字及词作出规管,不当地使用该等字及词会构成形式罪行,举例如下:
根据《银行业条例》(香港法例第155章)的规定,未经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同意而在公司名称中采用[银行](“Bank”)一词,即属违法。
根据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(香港法例第571章)的规定,除了该条例界定为[交易所](“Exchange Company”)者外,任何人不得把[证券交易所](“Stock Exchange”)或[联合交易所](“Unified Exchange”)或其他变体用于公司名称,违反这项条文会构成刑事罪行。
除《专业会计师条例》(香港法例第50章)界定的执业法团外,任何公司如把“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”或“public accountant”的称谓,或英文缩写“C.P.A.”或“P.A.”,或[执业会计师]、[核数师]或[审计师]的字样用于公司名称,也属违法。
在香港有限公司下面可以申请分行,分行名称无须以“有限公司”或“Limited”结尾.必须向税务局申请分行登记证(没有注册证书,且此分行登记证不能代替公司的商业登记证)
注册香港公司的优势:
1.香港公司没有行业限制。可以经营任何合法业务,而不必另外申请牌照;
2.可提高企业知名度及国际地位,创立香港品牌,提升产品竞争力;
3.成立手续简单快捷,费用低,门槛低;
4.可开设外币帐户,资金转移灵活,无外汇管制,方便收汇用汇;
5.可在香港及任何国家地区开展业务和经营;
6.可在世界各大银行开设外币账户;
7.利润来源不在香港便无须交税,合理减少企业税务支出,快速积累资金;
8.香港国际物流,转运、再出口中转地、装配中心等优势;
9.有限责任,经营风险绝不牵扯股东私人财产;
10.可以香港公司名义回国投资,享受国家政策优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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